广州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 头套罩住脸只露眼

发布日期:2003-09-22 00:00:00   来源 : 互联网    浏览量 :170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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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讯员杨晓梅报道:今天上午,广州市第一批戴着头套被提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(见图,记者陈秋明/摄)。不少法律工作者表示,从“罪犯”到“犯罪嫌疑人”的称呼,从“纠问式”到“控辩式”的庭审,再到今天的“戴头套”被提押,我国无罪推定的法律精神正一点一滴地走进司法的每一个细节。8时45分,第一名从看守所提解到法院的刑事犯罪被告人从警车上走下来。与从前不同的是,一个宽松的黑色“头套”罩住了他的脸部,只露出两只眼睛。

  据广州市法警支队支队长刘钦介绍,首批戴头套的刑事被告人共五案13人,这其中包括一名香港人,被控走私毒品罪,于今日受审。他们从看守所提犯解出来至押送到审判法庭的候审羁押室,整个过程都要戴头套,正式上庭时则脱下头套坐被告席。广州中级法院目前使用的头套是用棉布料制成,一次性使用,主要是从卫生和方便管理方面考虑。

  据了解,以“戴头套”的形式提押犯罪嫌疑人,在国际上是很通行的做法,但在我国司法界刚刚起步。去年12月19日,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实施。

  有学者表示,根据我国法律“无罪推定原则”,未经法院判定有罪,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为有罪。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受到限制,但仍享有公民一定的权利和义务。戴头套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和社会的接触面控制在最小范围内,是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、人格权的保护。而对于司法执法工作来说,给被告人戴头套,充分尊重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,是使刑事看押、提审工作趋于正规化和规范化的表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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